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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晨报】优化调整 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修订

  • 发布时间:2022-07-16
  •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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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已近10年。近日,《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8月6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而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优化调整两个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调整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沪苏浙标准基本相当,有助于更好保障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医疗需求。同时,调整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仍略高于沪苏浙。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8个月,六级伤残为2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5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两个或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初次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

  工伤职工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后申请再次鉴定的,如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合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征集方式

  1.在安徽省司法厅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信函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3.发送电子邮件至:ahssftlfsc@163.com。

  稿件来源:2022年7月11日江淮晨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34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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